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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土委:1998年9月18日前出让土地可免费顺延

发布时间: 2016-04-19 09:48:21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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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对于所有性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都要求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5%进行补缴。但实际上,《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明确约定了适用范围,特指在深圳存在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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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深圳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不少媒体援引《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称,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但市规土委在回复南都采访时指出,该规定特指在深圳存在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对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深圳还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行政划拨的用地

补缴地价办理续期

据规土委介绍,深圳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与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沿革密不可分,深圳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这与国家规定的行政划拨“无偿无限期”不同,这也是深圳目前已经到期土地续期的主要原因。

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使用权)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发布施行,就是为了妥善解决在深圳存在的、特殊的行政划拨用地的问题。

那么,此类行政划拨用地范围有多少?规土委对此并未回复,不过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1980~1987年间,深圳市共划批土地73平方公里。最早的商用建筑,比如国商大厦、寰宇大酒店、鸿图大酒店等港人投资较多的物业,均属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限也在2001年前后陆续到期并办理了续期。

《若干规定》明确上述行政划拨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缴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根据规土委最新发布的2013年深圳市基准地价,各个区根据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土地用途的不同,基准地价从1000多元到5000多元不等。若以福田香蜜湖一处200平方米的物业,基准地价按5000元计算,补缴的地价为35万元。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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